时间:2022-08-26 00:15:06 点击: 次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镇公开招聘党建联络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实施镇村干部“大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组通〔2021〕31号),进一步充实基层党建工作队伍,根据《惠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若干措施》(惠市人社〔2019〕89号)有关规定,我镇决定公开招聘党建联络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政治坚定、视野开阔、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作为乡镇干部储备人选(党建联络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政治立场坚定,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与敌对势力、黑恶势力、邪教势力作斗争。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4、中共党员。 5、年龄35周岁及以下。 6、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7、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9、具有党建工作经历优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现役军人及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党建联络员的其他情形。 三、薪酬待遇 1、试用期3个月,经试用期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待遇不低于84600元/年(含“五险一金”个人和单位缴交部分、不含绩效等)。 2、本次招聘不涉及编制,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不接收人事档案。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不接受现场报名; 3、网上报名邮箱:tqdjb@hzzk.gov.cn; 4、潼侨镇组织人事办公室联系电话:0752-3791662; 5、需提交以下材料: (1)潼侨镇公开招聘党建联络员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由所在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 (4)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请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或者扫描件发至邮箱并标注“姓名+党建联络员报名材料”。 (二)领取准考证及笔试 由潼侨镇组织人事办统一编制准考证并组织笔试,考生凭个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领取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的领取和笔试时间另行通知。(考生本人确无时间领取的,可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须凭本人及考生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领笔试准考证。) 笔试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的,不得参加考试。 (三)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环节的,应在面试前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以及无犯罪证明的纸质版。如无法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四)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笔试合格人数不足,则按实际笔试合格人数确定。 由潼侨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五)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最终名次按总成绩由高至低顺序确定,如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由高至低顺序确定名次。 (六)体检 按总成绩名次1:1比例进入体检环节。体检要求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七)拟聘用人员公示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在仲恺高新区潼侨镇人民政府部门频道(http://www.hzzk.gov.cn/zjd/zzgxqzqzrmzf/index.html)中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反映或者反映问题经查不属实的,由潼侨镇人民政府统筹,按规定程序予以聘用。 五、其他事项 1、本次集中公开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本次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2、资格审核贯彻招聘的全过程,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报考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本次招聘在疫情防控常态化防控下开展,考生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请广大考生认真阅读《广东省2022年人事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附件2),考生领取笔试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4、招聘公告由潼侨镇组织人事办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