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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青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2-05-24 22:43:37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我们结合青海实际,草拟了《关于推进青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注明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

联系人:纳绍春

联系电话(传真):0971-825810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23日

 

 

 

 

关于推进青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三五”期间,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行业规模持续扩大,但在总量规模、服务功能、服务质量、专业化程度、国内竞争力等方面,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总体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历次全会精神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围绕“四地”“五个示范省”建设,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为根本,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格局,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就业、服务发展。发挥青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禀赋优势,有效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促进人才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推动“四地”“五个示范省”建设人才事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提供专业、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破除妨碍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公共和经营性服务协同健康发展。

坚持完善政策、优化供给。不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延伸服务链条,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市场化服务优质高效,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高标准的人力资源需求。

坚持加强规范、创新发展。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三)发展目标

——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力争到2025年,行业营业收入突破15亿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3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00人。培育10家骨干龙头企业。探索建设西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充分发挥我省人力资源业态优势,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实施,为稳就业促就业,优化人才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整体竞争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明显增强。

——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水平明显提升。公共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基本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

——市场环境日益优化。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协同有序、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更加有力。对外开放合作领域不断拓展。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四)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持续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作用,进一步扩大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模,积极对接国内专业化程度高、竞争力强,具有先进理念和优质产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我省投资创办机构。注重培育有特色、有潜力、专业化的本地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施骨干人力资源企业培育计划,培育行业内有核心产品的、成长性好、具有竞争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综合性企业。加快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拓展服务渠道、延伸服务链条,为社会各界提供丰富多样的人力资源服务,开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领全行业发展。

(五)大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立足省情,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探索建立高级人才寻访激励机制,通过市场化引才激励机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省“四地”“五个示范省”建设,引进“盐湖”“清洁能源”“有机农牧业”等相关专业性人才,服务青海省区域战略大局。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业态,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现代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拓展经营范围,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等各类行业的跨界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倡导经营性机构参与各类省内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和承接、参与公益性招聘会、招聘活动,提供招聘岗位;参与政府组织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以及特殊时期的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积极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制度。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六)积极融入区域协调发展。立足“兰西城市群”发展战略,落实甘青两省“1+3+10”行动计划,共同推进兰西城市群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鼓励兰西城市群内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要素市场一体化,推进就业、人才等各类平台协同发展,就业创业协同共建、人才人事携手共赢、劳动关系联手共治,在育才、引才、聚才上形成专业相符、独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格局。指导青海省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与甘肃省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两地会员单位建立举办年会、论坛等定期交流机制,加强交流,增进合作。

(七)不断强化人力资源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融入制造业产业链,围绕制造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供精准专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创新资本运营模式。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统筹城乡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为劳务品牌建设添力,促进乡村人才振兴。围绕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计划,向劳动者提供终身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质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规范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建设更加完善的人力资源行政许业务经办平台、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更好的满足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需求。

(九)探索建设西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统筹推进西宁地区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探索建立西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产业园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

(十)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制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统筹人员配置,设立人力资源流动管理专职机构、配置相关专职人员,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健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法规,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落实“网络招聘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劳务中介专项整治、年度报告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发展网络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在线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以加强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为重点,着力解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中的保障缺失和不足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人力资源数据分类管理和风险评估,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

(十一)强化行业协会规范和引领作用。支持青海省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积极有效的配合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丰富多样的各类活动,切实发挥服务作用,支持和指导全省行业发展。进一步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规范经营,依法依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措施

(十二)实行财政支持政策。全省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高级人才寻访激励、骨干企业培养、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知名机构引进、品牌培育、行业评选推荐、行业人才培养、行业宣传和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等方面的工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服务等项目,并按规定享受补贴。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创办人力资源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税收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探索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通过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健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制度机制,加强合规审查和监督检查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十五)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进程,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充完善人力资源服务省级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力度。落实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各项统计工作。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科学谋划,落实投入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各市州可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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