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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4-28 11:22:34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制定了《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司 法 厅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结合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全省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总目标,注重人才保障支撑作用,充分发挥职称“指挥棒”作用,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有效衔接,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全面依法治省提供人才支撑。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和分类合理、标准科学的评价体系。

3.坚持科学评价。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让深钻专业、做出贡献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4.注重评用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公证、司法鉴定业务,并取得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职称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统一职称层级和名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法医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物证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声像资料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

环境损害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

3.改革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与原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4.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5.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依据国家基本标准和我省实际,以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层分类制定《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并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新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诚信等级评估、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从业操守和执业纪律,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推荐条件。

2.分类精准评价。在分层分类制定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评价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岗位特性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工作实际,在评价标准中分类型、分情况设置和细化评审条件,避免“一刀切”、“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行业规范、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理论与实务研究、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理论文章、专家咨询、专家评审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参与法律援助和公益鉴定活动、参加司法鉴定登记准入评审、出庭质证、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3.突出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坚持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评价导向,按照“干什么评什么、钻什么评什么”原则,重点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改变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情况,指导案例等可作为评审依据。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鼓励深耕业务、潜心研究和长期积累,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限制性条件。

4.向优秀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倾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业绩特别突出、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紧缺人才、援青人员,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经省内相关部门审核和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工作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综合采取个人总结、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对涉密部门和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立机构和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非公立机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40号)执行。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首次申报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离岗创业人员按照《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青人社厅发〔2021〕5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3.多种评审方式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省司法厅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由省司法厅负责组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司法鉴定人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对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司法部组建的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根据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和实际,适时建立健全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4.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司法厅对组建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司法鉴定人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重新核准备案。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根据不同专业科学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积极吸纳科研院所、高校、学会等机构符合条件的高水平同行专家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须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网上申报评审,职称申报、审核、备案、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查询查验等全流程“一网通办”。简化职称申报工作流程,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取消申报材料中的人才称号栏目,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2.健全评审程序和规则。评审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落实评审工作内容、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职称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对严重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岗位数额、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申报评审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促进职称制度与人オ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职称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人才需求,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开展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项目,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力、实践力、服务力、创新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事业近、中、长期发展,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职称”与“称职”的关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对通过职称评审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2.加强聘后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原则,各用人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

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职称申报、审核、推荐、评审各环节中,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等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或徇私舞弊,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四、改革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积极推进,稳慎实施,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9月)

1.印发文件(2022年4-6月)。印发《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和《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2.开展宣传(2022年7-9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涉及改革的部门、用人单位、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等。主动引导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理解、支持改革,为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0-12月)

1.核定岗位(2022年10-11月)。各市州、各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开展首次评审工作(2022年12月)

(1)考核推荐。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2)专家评审。按照《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和《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组织开展改革后首次职称评审工作。

(3)择优聘用。用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择优聘用。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23年1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年度评聘工作结束后,省司法厅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州、各单位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和推动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评价科学客观公正。

(三)加强宣传,平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市州、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思想引导,把推进改革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精神,充分调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改革、理解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同时,对改革推进和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研判、协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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