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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19 22:15:34    点击: 次   来源:辽宁人社局网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驻沈中直、省直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规定和2021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从2021719日起,开展2020年度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时间 

  2021719日至818日。 

  二、书面审查范围 

  驻沈阳中省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驻沈阳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三、书面审查内容 

  用人单位贯彻落实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劳务派遣用工等情况。 

  四、书面审查方式 

  本年度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审查和现场书面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审查 

  1、登录 

  用人单位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点击公共服务版块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业务办理窗口,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218.60.151.65:7032/ 进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窗口界面。 

  2、注册填报 

  为保证书审申报质量和申报成功率,在填报前请用人单位认真阅读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关于2020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相关申报备案文件。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完成注册及填报信息后,提交书审申报信息即可。 

  3、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通过网上审核的用人单位,登录账号即可打印《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到省人社厅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逾期未办理的用人单位,或未通过管辖监管审核的用人单位,需重新进行网上书面审查信息提交。 

  (二)现场书面审查 

  通过网上书面初审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省人社厅415房间(沈河区中山路377号)进行书面审查: 

  1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 

  22020网上书面审查合格凭条; 

  32020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和工资表 

  42020年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辽宁省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文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或与劳动者签订的返聘协议; 

  62020年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2020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和执行表; 

  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其他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相关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 

  省劳动监察局根据2020年度省本级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等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进行确认,并在《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上打印相应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 

  五、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藏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列入年度诚信等级C级,予以向社会公布。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将作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工备案、工资手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需提供的必要凭证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重要依据。     

   人:谭建宏、孟英汉 

  联系电话:024-2295502122955716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信息填报说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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