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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23 09:38:07    点击: 次   来源:辽宁人社局网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机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中小微企业职工线上培训

  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质量。培训内容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互问互答、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培训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辽宁工匠、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技术能手等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并申请政府补贴的企业,需编写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工种及等级、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线上培训课程后,原则上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在省本级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下同)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职工花名册(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2.培训记录证明材料(如培训课件、培训录像、微信视频记录等);3.《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参考样式见附件)。

  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至企业。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时长确定。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企业工作的一线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二、关于其他劳动者线上培训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所有线下培训。大型企业、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可通过自有网站或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辽宁省远程培训系统(http://www.lnrc.com.cn/#/ww/h/b/wwhb_cont.html)等线上职业培训平台组织培训,也可自主选择中国境内其他资质合法,信用良好,提供公益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平台进行线上培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原线下培训课程可根据实际转为线上培训,但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高于培训总学时的50%,剩余课时的线下培训待疫情结束后,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紧制定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的实施细则。要充分依托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做好线上培训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对疫情期间参加线上培训的人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9〕103号)规定,及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数统计范围,并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二)各企业、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要积极发挥政策宣传引导作用,组织未结束理论培训课程的人员,积极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完成理论课程剩余部分的学习,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可纳入培训总课时进行统计。各类城乡劳动者要充分利用疫情期间免费线上职业培训的机遇,积极主动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实现“自我充电”“自我提升”。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疫情期间线上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强化培训方案和资金拨付的审核把关,扎实做好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的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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