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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时间:2020-02-03 13:00:39    点击: 次   来源:广东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地质局制定了《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地质局人事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质局

20191224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地质勘查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地质勘查工程领域设置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下简称“水工环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以下简称“物探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采矿工程等九个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

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矿山地质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水工环地质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专项勘查、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水土污染调查与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保护)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物探及遥感专业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包括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包括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环境地球化学、农业地球化学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探矿工程专业包括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水工环地质勘查、岩土工程钻探、坑探(含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岩土工程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包括岩矿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珠宝玉石鉴定、岩矿分析、化探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放射性检测、选冶试验与设计、资源综合利用、实验质量监控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海洋地质专业包括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水工环地质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采矿工程专业包括露天矿山开采、地下矿山开采、矿山通风与安全、井建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分别是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地质勘查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野外地质观测填图、编录、取样,原始资料整理及简单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图件编绘、编写成果小结材料等工作。

2.参与1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项目的野外地质工作或矿点检查。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水工环地质调查或勘查、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岩土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2项三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4.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地质实验测试项目的全过程。

5.参与1项以上小型矿山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6.参与1项以上小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

2.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

3.作为参与人员,取得1项小型以上各类地质调查、勘查、评估、工程勘察或设计项目的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评审验收通过。

4.参与1项小型以上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

5.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并取得业绩。

6.参与1项以上小型矿山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并提交相关野外工作技术证明。

7.参与1项以上小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提交相关工作技术证明。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阶段。

2.参与完成1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项目的主要阶段。

3.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水工环地质调查、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主要阶段。

4.参与完成2项中型(含具有一定规模及较复杂的乙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二级施工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含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检测、咨询及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施工)。

5.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3项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项目的全过程。

6.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地质实验测试项目及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7.参与1项以上小型矿山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8.参与1项以上小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县(局)级以上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等奖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3.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获县(局)级或地质勘查单位先进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4.以本专业勘查技术手段参与各类地质勘查项目或科研项目,提交相关工作技术证明。

5.作为参与人员,取得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监理或监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

6.参与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

7.取得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

8.参与1项以上小型矿山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并提交相关野外工作技术证明。

9.参与1项以上小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提交相关工作技术证明。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地质科研项目二级课题、专题、专项等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报告中相应章节。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研发等1项以上,并编写相应技术性报告。

2.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专题或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勘查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调查项目,或1:100万至1:25万海洋地质调查项目,或1:25万至1:5万海洋环境地质、地质灾害调查项目的全过程,或市(厅)级以上重要专项地质调查项目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地热田、油气田、卤水、矿泉水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2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1个一级或3个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项目全过程,或参与1个大型或2个中型水土污染调查、修复项目全过程。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含具有较大规模及复杂的甲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级施工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含具有一定规模及较复杂的乙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二级施工项目)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主要阶段,并参与成果报告的编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矿区小型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等项目的全过程,并主持成果报告的编写。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或作为专项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项目中本专业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参与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1起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或5个小型)以上矿床样品的实验测试或鉴定,或参与完成10项以上其他项目实验测试或鉴定,或参与完成5个以上甲级(或15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矿山的选冶试验或选冶厂技术改造,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8)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中型或2项小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参与本专业设计、施工及管理的全过程。

9)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相关专业中型项目2项以上的信息化建设。

3.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地质勘查单位业务科室技术主管3年以上,期间参与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管理,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写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规划等,并被批准付诸实施。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市(厅)级以上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厅)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或行业科学技术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并参与成果报告编写,成果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认可。

5.参与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1项以上,其技术成果通过专家鉴定;或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6.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市(厅)级科技人员的荣誉称号等。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较大意义和价值。

8.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小型以上矿床、地热田、油气田、矿泉水等资源勘查项目;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储量;或以本专业勘查技术手段参与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提交1处以上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所完成的技术工作均提交了成果报告,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

9.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水土污染调查与修复、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项目,或参与完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成果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较大意义和价值。

10.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检测、咨询及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施工),项目竣工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质量优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探矿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工程项目并参与编写了本专业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参与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付诸实施,或参与解决了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并提供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报告,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12.参与完成的中小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经评审验收通过;参与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鉴定、操作规程等付诸实施;在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中提出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1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产品质量评价、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被委托单位验收确认。

14.作为技术管理者,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项目成果达良好以上;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等颁布实施;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方面,有所创新。

1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级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在具有CN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且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作者排名前五)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第一作者1篇。

3.合作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4.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5.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3),可免去论文要求。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年限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星火奖、火炬奖获得者;

2)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编写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且该标准已颁布实施;

3)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等称号;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2年(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前2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贡献人。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中相应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或2项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主研发创新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2项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的新发现、新创造,解决了本专业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

2.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了报告中相应章节。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调查项目,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地质调查项目,或1个以上1:25万至1:5万海洋环境地质、地质灾害调查项目,并在其中主持1个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油气田、地热田、卤水、矿泉水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5项以上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个大型以上或5个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项目;或主持完成1个大型以上或2个中型以上水土污染调查、修复项目的全过程。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含技术审核人)参与完成3项以上大型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含具有较大规模及复杂的甲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级施工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7项以上中型(含具有一定规模及较复杂的乙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二级施工项目)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参与成果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矿区中型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等项目的全过程,并主持成果报告的编写。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全过程,独立承担本专业的设计、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主持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2起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或5个小型)以上矿床样品的实验测试或鉴定;或主持完成10项以上其他项目实验测试或鉴定;或主持完成10个以上甲级(或30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或主持完成1个以上矿山的选冶试验或选冶厂技术改造,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大型或2项中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设计、施工及管理的全过程。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相关专业大型项目2项以上,并负责完成信息化建设工作1项以上。

3.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县(处)级或持有甲级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副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技术行政职务3年以上,并负责1项以上中型地质勘查项目或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技术管理。

2)负责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质量检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及其它实物性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工作。

3)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或主持编制市(厅)级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专业管理办法。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前5名)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前3名)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市(厅)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或行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3名)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并主编其成果报告,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并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认可。

6.成功研发新工艺、新产品,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2项以上,解决了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成果转化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其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确认或通过立项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7.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或获得金锤奖、银锤奖、金罗盘奖等。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矿床、地热田、油气田、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项目;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储量;或以本专业勘查技术手段参与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提交3处以上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所完成的技术工作均提交了成果报告,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

10.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水土污染调查与修复、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成果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1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检测、咨询及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施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技术先进,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作为专项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探矿工程项目和参与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中独立完成本专业设计、施工工作,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付诸实施;解决了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提供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报告,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13.主持完成的大中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经评审验收通过;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鉴定、操作规程等并付诸实施;在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中提出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1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产品质量评价、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被委托单位验收确认。

15.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项目成果达良好以上;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等颁布实施。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

1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级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具有CN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且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合作出版(作者排名前四)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合作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1篇。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5.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6.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获得1项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大型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效果显著。

上述“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须提供国家或省(部)下发的或认可的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立项报告、可行性报告、评审论证报告或本项目必要的设计书、图样总图,以及鉴定证书、评审书、验收书、检验合格报告、结题报告或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等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7.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具有CN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且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有较大价值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主要编著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及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省级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4.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获得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地质局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021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8184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本资格:分别指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

3.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称职”、“2年以上”含“2”、市(厅)级以上含“市(厅)”。

4.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5.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本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之间视同相近专业;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之间视同本专业(或相同专业)。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6.任职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之日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计算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8.专项地质调查:指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农业地质等专项调查。

9.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长期在野外地质勘探一线(含队部有关业务职能科室经常到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物化探、探矿工程、岩土工程等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系统掌握: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1.掌握:指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12.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13.了解:知其大意。

14.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5.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16.项目的全过程:是指从调研立项、方法试验、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采集(成图)、综合分析研究到编写报告等全过程。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17.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18.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9.科技成果奖项: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其中2003年以前的厅级科技成果奖项可视为市级科技成果奖项。

20.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等,金、银、铜奖分别相当于一、二、三等奖;李四光荣誉奖获得者。

21.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证书的,应提供项目(集体)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2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承担项目的直接技术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组织、技术指导、行政技术管理等工作,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成果报告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

23.主要技术骨干:指大中型项目的专题、方法技术负责人、分支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前2名),参加项目全过程并负责相应工作的成果报告编写。

24.主要完成人:指参加项目全过程,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视为主要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

25.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26.参与人员、完成人: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辅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27.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完全由个人单独完成。

2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29.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30.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

31.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32.大、中、小型项目:按行业划分标准执行。

33.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但尚未经政府有关方面认定投产1年以内的新产品。

34.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35.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36.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论文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37.论文:是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论文,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其论文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38.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39.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或5万字)以上。

40.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或2万字)以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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