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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海南省优化大师级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4-27 11:46:41    点击: 次   来源:海南人才工作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中央驻琼单位,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海南省优化大师级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海南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        

2020415日            

 

 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大力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战略,推进人才团队建设,推动人才引领发展,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团队,是指由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其他成员组成,以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用人单位或平台项目,进行创新、创意、创业、创造,对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群体。所称“海南省人才团队”是指按程序认定的人才团队,所称“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是指按程序评选为优秀等次的“海南省人才团队”。人才团队包括总部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创业创意团队等类型。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三条  人才团队建设坚持政策支持、市场主导、产业集聚、单位建设、多方参与原则。

第四条  人才团队建设聚焦海南自贸区(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民生事业需要,注重引进与培养相结合,重点培育支持具有项目、资金或技术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人才团队,提升创新、创意、创业、创造能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充分发挥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搭建平台载体和提供服务保障,集聚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技术技能人才。鼓励省外、境外人才团队整建制迁入或在海南省建设整建制机构,鼓励各类人才在海南省组建团队。

 第三章  认定与服务

第六条  针对引进和在建人才团队,开展“海南省人才团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未通过的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申报“海南省人才团队”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领军人才以上层次,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行业影响力;成员有5名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每年在琼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具有明确的人才团队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合作基础。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人才团队”认定时,市县人才团队向所在市县人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琼、省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团队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人才团队授予“海南省人才团队”称号,并享受以下服务保障待遇:

(一)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优先申报科研经费。

(二)可优先推荐申请海南省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省专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股权投资。

(三)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申请人才信用贷款。

(四)成员可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清单。

(五)成员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参照整建制迁入的总部企业人才享受服务保障待遇。

第四章  评选与激励

第十条 省级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省内外专家针对已认定的“海南省人才团队”开展综合评审,评选“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未入选的可再次参加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分为世界一流人才团队、国际先进人才团队、国内领先人才团队三个层次,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建设资助经费,其中40%可直接用于团队成员奖励和补贴。

第十二条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须与市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以5年为周期的建设目标任务书,周期内省级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目标任务书开展期中、期满两次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建设资助经费在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后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通过期中绩效评估后拨付30%。通过期满绩效评估且有意愿签订下一周期建设目标任务书的,延长一个周期给予同等支持。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领导,建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省级人才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才主管部门建设联系人制度,发挥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建设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在“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团队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资助、取消称号等处理,5年内禁止再次申报认定和参加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建设资助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琼财行〔2015〕1789号)规定核拨,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海南省人才团队”柔性引进的成员,依据《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原则执行。《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琼府办〔2015〕11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化大师级人才

服务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大师级人才引进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由我省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聘期5年以上,每年累计在琼工作6个月以上)或培养入选的大师级人才。

第三条  全职引进或培养入选时,给予大师级人才一次性人才补贴300万元,薪酬待遇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按照属地原则向大师级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8年免收租金。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可根据需要在琼购买1套住房。

第五条  大师级人才依申请可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用人单位按规定应优先提供公务用车便利,根据科研工作按需提供办公用房。因公出行用人单位可协调空港、车站、码头使用贵宾室、要客通道,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可参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因公出差可联系海南省驻外办事机构提供车辆保障。

第六条  大师级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副省级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待遇。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每年按照1万元标准为其统一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优先推荐参加中央、省委组织的专家休假疗养活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各类公立专科医院)就医可享受服务医院VIP诊室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第七条  大师级人才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子女、(外)孙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入学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八条  大师级人才根据团队建设需要,每个申报周期可举荐1名高层次人才优先入选我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可引荐1名高层次人才优先入选我省“千人专项”引才计划。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配套制定大师级人才相关保障服务办法,支持专设服务机构,安排专人管理大师级人才工作科研活动经费、协调学术活动、接待处理来电来函来访等,做好工作生活服务保障。

第十条  对涉及大师级人才的其他服务保障事宜以及上述条款无法解决的事宜,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研究,报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外籍院士等达到我省大师级人才层次的,全职在琼工作期间服务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人才补贴、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经费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原则执行。



海南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海南省新型智库建设,实现新型智库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库,是指围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国家重大战略需要,以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在专业领域搭建的具有重要话语权的应用研究平台。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新型智库建设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工作,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归口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加强重点智库建设。以经验相对成熟、条件较为完备的现有智库为依托,建设一批省级重点新型智库(以下简称“重点智库”),从严掌握建设数量。重点智库按照单位申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核、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社科联评审、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程序予以确定。

第五条  明确智库研究领域。新型智库应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研究专长和优势,制定中长期研究规划,确定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提升决策研究水平。新型智库应重视学术基础理论研究,加强政策模拟仿真、政策背景分析研究,推进研究方法、政策分析工具、技术手段创新和跨学科平台建设。

第七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新型智库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深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和数据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充分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

第八条  及时完成交办任务。新型智库应认真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集中优势力量攻关,按时提交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报告。鼓励新型智库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研究,提高政策研究、评估、解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九条  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新型智库应加强与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重大决策需求和信息,积极参加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活动,拓宽决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和范围,更好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决策。

第十条  推进科研交流合作。新型智库应加强与国内外高端智库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国内外学术项目合作研究,推进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创新,提高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决策参考价值,增强国内外竞争力和影响力。对外交流、涉外活动等应按规定提前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新型智库应建立体现运行规律和特点、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用人制度。专职研究人员可长期聘用,保持相对稳定。鼓励推行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博士后工作站等流动科研岗位制度,培养青年人才,吸纳国内外知名智库、团队、学者、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的在职或退休党政干部、企业高管等参与研究,提升团队研究水平和活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职责。

(一)牵头建设一批省级重点智库。

(二)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需要重点支持的新型智库研究制定“一库一策”。

(三)指导协调全省新型智库相关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对需要重点支持的新型智库研究制定“一库一策”,报请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指导推进相关建设工作。

(二)根据决策需要设立课题研究任务,优先选择省内新型智库作为受委托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三)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和新型智库建设实际,支持新型智库扩大职称自主评审权,优化职称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  智库所在单位职责。

(一)承担新型智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职责,把握新型智库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组织领导新型智库开展各项工作和研究活动,鼓励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三)为新型智库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组织、人才、经费保障和办公条件,确保智库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新型智库组织建设。

(一)根据自身学科和人才优势,整合研究力量和社会研究资源,成立若干研究组织或研究团队。

(二)建立健全组织形式,一般应设总负责人、研究组织或研究团队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员、秘书,和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等相应组织架构。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报送、业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等具体流程,按要求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智库成果形式。新型智库主要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和应用性对策研究,纯学术性论文和专著不列入研究成果范围。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

(二)重大决策咨询报告。

(三)社会公共政策建议方案与评估报告。

(四)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阶段或某一专业领域项目设计规划。

(五)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深度分析的调研数据及数据模型成果。

(六)阐释论证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前瞻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专著。

(七)建设服务于决策咨询研究的专业数据库、案例库和信息系统平台。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经费拨付。

(一)新型智库课题任务研究成果由委托方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协议拨付经费,也可根据研究进度需要分阶段拨付经费。

(二)新型智库可自行开展专题调研,在形成对省委省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成果,并经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采纳后,可向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列入下年度课题研究任务的经费预算安排,按有关程序拨付。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规范署名。受委托课题研究成果属海南省与新型智库共同所有,新型智库正式出版和发表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包括编印的各类内刊、简报、要报、决策参阅件、论文集等,课题团队成员享有署名权,但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本研究受海南省XX智库专项支持(编号XX”或“海南省XX智库(智库名称)成果”。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标注的成果,不应被认定为新型智库成果,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智库经费来源。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课题任务研究经费、所在单位支持经费、自筹经费等组成。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课题任务研究经费按归口管理的途径申请和筹措。鼓励新型智库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课题资金或面向社会筹措经费,接受社会资助须报省委宣传部备案,接受境

外资助须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新型智库经费管控。新型智库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务制度执行,重点向研究人员倾斜。 

第六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由省委宣传部、省级人才主管部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新型智库建设情况,以决策影响力、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等重要内容,组建联合考评小组开展评估考核,评估考核通常设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运用。由联合考评小组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动态调整“一库一策”支持计划,对于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含培育智库)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对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暂停拨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一)出现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偏离或学术不端问题。

(二)违反外事、财务、宣传、保密纪律等问题。

(三)对交办的重大任务、部署的重点工作态度敷衍。

(四)研究成果质量较差,未通过评审验收。

(五)出现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研究制定重点智库建设管理、课题研究、“一库一策”、考核评估等相关事项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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