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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3-23 11:35:22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吉人社发〔2020〕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长春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党群工作办公室)、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深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关于深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举措的通知》(吉卫明电〔2020〕16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关爱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吉组通字〔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保护关心爱护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树立鲜明选人用人导向,经商省卫生健康委,就深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公开招聘、岗位聘任、考核、奖励等相关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开招聘工作

  (一)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三类”非在编人员,符合单位实际用人需求和相关岗位执业资格准入条件的,经用人单位或上级组织推荐,在坚持事业单位基本进人程序的前提下,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定向招聘。定向招聘公告在用人单位单独发布。所需事业编制,用人单位有空编的,优先使用空编解决;空编不足的,由同级编制部门在机动编制中解决。

  1.我省统一组织选派的援鄂医务人员(具体名单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提供,下同);

  2.直接接触省内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专门负责其诊断、治疗、护理、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流调的医务人员〔具体名单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核汇总报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提供,下同〕;

  3.在抗击疫情中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的人员。

  (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且受到县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或市(州)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奖励的人员,参加省内组织的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岗位聘任工作

  (一)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组织职称晋升或岗位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其中,对下列“三类”人员,经组织推荐审核,年内通过现聘岗位上一级职称评审(含已取得现聘岗位上一级职称资格未聘人员),或符合晋升本单位相应岗位(不含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等级条件的,本单位如有相应岗位空缺,应优先聘任;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聘任,纳入特设岗位管理,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待单位岗位设置调整、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或相关人员转岗时逐步过渡消化。

  1.我省统一组织选派的援鄂医务人员;

  2.直接接触省内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专门负责其诊断、治疗、护理、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流调的医务人员;

  3.在抗击疫情中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或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人员。

  (二)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备案同意,在晋升岗位等级时,可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39号)及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打破最低聘任年限等规定条件限制,破格聘任。

  (三)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各地、各部门实际工作安排,相关人员岗位等级晋升或职称晋升聘任工作,可按程序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时组织,或在疫情防控结束后统一组织,原则上在本年度相关表彰奖励工作或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考核工作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嘉奖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25%;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省级部门表彰或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30%;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35%。同时受到表彰和奖励的,按表彰或奖励层次较高的情形计算,不重复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要作为本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内容。其中,援鄂医务人员、受到县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或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单独增核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

  四、奖励工作

  (一)对在疫情防控一线特别是医疗救治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各地、各部门可按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适当简化奖励程序,不设奖励比例(名额)限制,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对其中的已故人员,可追授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其他做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专项奖励,具体奖励方案另行下发。各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密切与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单位沟通,跟踪掌握疫情防控一线相关人员情况,为疫情结束后开展专项奖励做好准备工作。

  (二)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9〕12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同时,对获奖人员和集体按规定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五、工作要求

  (一)涉及招聘方案备案、岗位设置调整、岗位聘任备案、用编审批(备案)等工作,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编制部门要主动与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接需求,并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办理相关事宜,积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本实施细则中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的各项人事编制激励政策均为一次性政策。其中,除做出重大贡献人员外,直接考核定向招聘政策与职称晋升(岗位等级晋升)激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不得越层级超岗聘任专业技术职称。

  (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把握工作标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切实把保护关心爱护疫情防控一线医务等人员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严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搭便车”的现象,坚决杜绝借机违规进人、突击进行岗位聘任等行为,维护干部人事和编制工作纪律严肃性。各相关事业单位要精心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动公示选人用人信息,营造良好舆论导向和工作氛围,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纠正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议驻吉中直单位参照我省政策把握。

  各地、各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委编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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