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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人才引进政策解析!无需居住证可直接落户上海!你符合条件吗?

时间:2022-02-27 20:06:4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相信一直有关注落户事宜的朋友们也发现了,在最近一次公示名单中,人才引进公示人数首次反超了居转户公示人数。

注:2022年2月第一批居转户公示人数为1204人,而人才引进为1338人。

可以看出最近通过人才引进落户上海的人是越来越多了,那么这个又快又方便的落户方式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们是否符合条件?今天小编带大家看看该政策。

最新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202023zfwj/20201214/5995938b5cab40d081541f0ae75d7a1c.html

图片


注: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申办人才引进的条件

首先要满足的大条件是用人单位要与该落户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上海依法缴纳社保,该人才一般来说应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要在上海。


其次,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分为5大类,细分为18小类,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之一: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解析

这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的是按照规定获取的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解析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注意:这里所说的“重点机构”,细分是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解析

注意这里的人才需要具有1年以上的相应工作经历。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解析

注意这里的人才是需要具有2年以上的相应工作经历。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解析

注意这里的人才是需要具有2年以上的相应工作经历。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解析

这里“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社保基数达到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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