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湖北 > 文章 当前位置: 湖北 > 文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18 17:10:59    点击: 次   来源:湖北人才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鄂人社发〔2015〕3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有利于在新的领域实现军转干部自身价值,充分发挥军转干部人才资源优势;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发展对人才资源的迫切需求;有利于增强自主择业制度活力,推动自主择业安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创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施展才能提供重要机遇和广阔舞台,是深化军转安置制度改革重要内容。

     二、大力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创业

    (一)落实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创业培训。各地要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培训覆盖范围,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专项创业培训。要选择教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的培训机构,科学合理地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切实提升创业能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800元—12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二)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我省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可向创业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提供企业吸纳人员贷款。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办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具体认定办法、贷款程序等按照鄂人社发〔2013〕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要简化审核手续,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快审核放款速度。

    (四)落实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军转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要按规定出具相关创业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可凭上述证明及《军(警)官转业证》,按照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给予吸纳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提供创业场地支持。鼓励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向开展创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专门建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基地。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入驻创办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开展创业活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三、全面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扶持政策

    (七)给予企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各地军转部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下同)要按规定出具相关吸纳就业证明。对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可凭上述证明及《军(警)官转业证》,按照国转联〔2001〕8号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

    (八)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200元—2000元/人的标准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九)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健全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支持和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作为全省创业工作重要内容,作为军转安置工作和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切实摸清本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具体创业就业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办法,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引导和帮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走上创业就业之路。

    (十一)强化服务措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培训、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各地应组建一批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专项辅导、跟踪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十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变观念,走上自主创业就业之路。要积极培育和大力宣传创业典型,对于创业带动就业成绩突出、社会示范效应良好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适时进行表扬奖励,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要着力激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让创业创新蔚然成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0日

上一篇: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天下英雄竞入楚,湖北省的高端人才接收器——“硕博汇”

推荐阅读
皖ICP备20008326号-9  |   QQ:859242200  |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人力资源产业园  |  电话:13295639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