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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1-10 23:03:23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播音主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制定了《青海省深化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深化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青海省深化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2019〕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强做优的意见》(广电发〔202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扣新时代广播电视改革发展人才需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通过健全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促进“职称”与“称职”相一致、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主动肩负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推动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播音主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播音主持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提升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服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

2.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性、创造性。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引导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主动深化“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教育实践,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职业归属感。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播音主持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改革范围

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和网络视听媒体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2.促进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通过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完善评价标准

省广播电视管理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实际,制定《青海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并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我省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1.突出政治标准。突出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政治方向,将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作为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准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考察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在责任、品格、形象、语言、廉洁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将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以“扎实的脚力、细致的眼力、丰富的脑力、精准的笔力”履行职责使命作为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守则。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水平和能力贡献。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传达省委省政府决策精神、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与受众认可的评价方式。着重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的,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除从事教育、教学、指导等有关工作且研究属性明显的专业岗位外,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课题项目、专著论文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通过团队合作完成课题项目且作出贡献的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可提供团队课题项目情况、单位或项目立项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等,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广播电视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可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代表性成果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代表性成果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贡献、高影响力传播、重大原创性成果可“一票决定”。

3.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申报初、中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注重考察其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对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注重考察其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播音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完成播音和主持任务情况、播音风格、社会声誉等;对主要从事节目主持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传递正向价值、树立声屏形象、创新业务实践等;对同时承担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的人员,将其对理论和创作规律的研究造诣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多种评审方式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省广播电视局具体负责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对尚不具备组建播音主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结合我省实际,播音主持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暂按现行方式进行,播音指导由省广播电视局按程序委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建的播音主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任播音员主持人由陕甘宁青四省(区)各播音主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逐年轮流组织评审;一级播音员主持人由省广播电视局组建的播音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根据我省播音主持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和实际,适时建立健全我省播音主持系列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2.丰富评价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引入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社会影响力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丰富评价手段,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建立专家举荐制,符合播音主持系列相应层级职称举荐条件和有关规定、业绩突出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经本领域3名以上在职在岗高层次专家共同举荐,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参考条件。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人才、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申报职称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限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论文条件。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以上人员,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可直接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

(四)推进放管服改革

1.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岗位数额等,确保广大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知情、参与。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及时公布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推行职称推荐、评审“双公示”制度,及时公布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和违反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人员,实行“零容忍”,对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管理主体责任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为申报人员暗箱操作的评审专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将各类失信行为纳入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网上申报评审,职称申报审核、备案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查询查验等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人员“一次也不用跑”。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工作流程。

(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坚持以用促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结合行业或事业单位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关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在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由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评审。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定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3.建立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各用人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将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改革步骤

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工作任务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12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海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播音主持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等,让广大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知晓、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和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

1.核定岗位。各地区、各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1)考核推荐。各用人单位根据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2)专家评审。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开展改革后职称评审工作。

3)择优聘用。用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择优聘用。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22年3月)

全面总结播音主持系列职称改革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省广播电视局及时总结工作,梳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地区、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评价科学客观公正。

(三)加强宣传,稳步推进。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广泛听取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统筹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步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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