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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25 22:17:42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6月24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4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怀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胡春华副总理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是我国物价、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有一定程度上涨,且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21年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也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履行政府办好民生实事庄严承诺的具体举措,对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是从202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内容与人社部、财政部的要求完全一致,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完全统一,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三结合”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0.8%调整增加,低于14元的按14元增加。

3.倾斜调整一是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二是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按70-74、75-79、80周岁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元、40元、6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继续按照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同比例、同时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按照国家批复精神,我省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96元左右,预计我省将有48万名退休人员受益。今年调整有以下特点:一是继续实行统一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2016年起,我省采取同步同办法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从实施效果看,社会接受度较高,反响良好。今年,我们继续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采用完全相同的调整办法。二是体现调整政策的激励性导向。挂钩调整采取与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的办法,使缴费长、缴费多的退休人员相对多地增加待遇,能够更好地引导参保人员在职期间长缴费、多缴费。三是继续考虑了艰苦地区因素,并区分不同类区给与倾斜调整,使企业退休人员连续12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是继续对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给予特殊照顾,体现重点关怀。

总之,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既体现了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也充分考虑了青海的实际,体现了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同时兼顾激励的原则。

五、对调整幅度为4.5%怎样理解?

国家政策提出的“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这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人均水平,并不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照4.5%的比例调整。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是不同的,对应到占个人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

六、调整中如何计算与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标准?

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中的“缴费年限”是指退休时的实际工作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因此,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为退休时的实际工作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乘以3元/年;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中的“养老金水平”,是指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正常计发的本人2020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乘以0.8%,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含冬季取暖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

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这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全力以赴抓好落实,7月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退休人员可以在6月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省、市州社保局咨询电话为:

省社保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0971—8258396,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0971—8258378;

西宁市社保局:0971—6161504;

海东市社保局:0972—8610678;

海北州社保局:0970—8642527;

海南州社保局:0974—8513218;

海西州社保局:0977—8222875;

黄南州社保局:0973—8725796;

果洛州社保局:0975—8384820;

玉树州社保局:0976—882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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