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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网络招聘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4-12 22:41:56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政策体系,加强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我厅根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草拟了《青海省网络招聘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纳绍春            联系电话:8258103

传真:8258100          电子邮箱:scc0971@163.com

 

附件:青海省网络招聘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2日  

 

 

青海省网络招聘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青海省网络招聘服务管理,根据人社部《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经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备案,通过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在省内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含各类网络媒体发布用工招聘信息服务)。

第二条 各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省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已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在青海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在青海省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通过各类媒体网络,如电子报刊、新闻网站等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举办网络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提供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的,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第五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相关链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第六条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有关招聘信息发布的规定。

劳动者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网络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将诚信求职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第七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人社部44号令《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各类网络媒体,包括电子报刊、新闻网站、自媒体(如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用工招聘信息的,网络媒体应当对用工招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每年至少对信息收集系统及信息库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在信息发布平台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发布的招聘信息应真实合法,不得向求职者虚高收取职业中介费,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开展网络平台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十一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各地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收到开展年度报告公示通知一个月内,向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市(州)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公示或者引导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诚信“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依法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实行市场禁入。

第十五条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本细则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市(州)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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