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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工伤康复精准发动机制推动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12-26 15:59:33    点击: 次   来源:广东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工伤康复受益面,推动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聚焦目标、问题和需求导向,着力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工伤康复精准发动机制,提高工伤康复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伤职工公平享有优质工伤康复,最大限度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重返岗位和回归社会,增强工伤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聚焦需求,精准发动。聚焦工伤职工康复需求,建立健全工伤康复精准发动机制,以省集中式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为依托,通过信息精准运用和康复精准发动,将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从医疗救治阶段及时发动转入到工伤康复治疗,通过康复早期介入最大限度恢复其劳动生活能力。

       ——优化资源,合理转诊。聚焦公平享有工伤康复目标,发挥全国工伤康复综合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省市技术指导和业务协作,建立联动、协同、高效的康复服务体系,健全工伤康复合理转诊机制,提高工伤康复资源利用效率和工伤康复效果。

       ——规范管理,提升质量。聚焦康复管理服务优化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监督管理,完善协议机构准入评估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健全协议机构退出机制,促进康复协议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简化流程,主动服务。聚焦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工伤康复确认流程,精简申请材料,缩短确认时限。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工伤康复协调员机制,推动康复费用联网结算,提升工伤康复便捷性。

    二、主要措施

      (一)推行工伤康复权益告知制度在受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向申请人发放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参考附件1)。通过省集中式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向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等康复住院标准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推送工伤康复权益信息,及时告知依法享有的工伤康复权益。

      (建立工伤康复协调发动机制以省集中式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职工工伤认定、鉴定的相关信息为基础,精准筛选工伤康复有关信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委托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选派具有工伤康复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伤康复协调员”)协助开展工伤康复宣传协调服务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征得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同意的,工伤康复协调员可与已认定工伤,愿意接受协助服务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接,宣讲工伤康复有关政策,协助做好工伤康复申请以及相关服务工作。鼓励地市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做好工伤康复精准发动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应对工伤康复协调发动工作予以支持。

      (健全工伤康复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引导,统筹全省工伤康复需求和工伤康复服务资源等情况,科学确定协议机构的数量和结构,逐步构建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省市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省工伤康复中心要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建设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基地、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康复科研基地以及工伤康复国家交流合作基地,积极发挥“全国工伤康复综合基地”和“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的示范作用,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工伤康复等交流合作。各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与省工伤康复中心要加强联动协作和业务交流,共同提高工伤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完善工伤康复合理转诊机制。以康复效果为导向,建立健全工伤康复合理转诊机制,促进工伤职工公平合理享有康复服务,提高工伤康复效果和资源利用效率。因受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康复条件所限、伤病情疑难复杂的工伤职工需要转地级以上市以外康复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确认备案。已与本市以外的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地级以上市,其参保工伤职工经确认符合工伤康复条件并到本市以外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由所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指引和协助其本人、近亲属或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办理异地康复确认备案手续。

      ()持续规范工伤康复管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和配套标准、目录、规范等,研究制定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协议机构准入评估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建立协议机构动态退出机制。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评价,促进康复协议机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强化内涵发展,提高业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康复服务。

      (创新优化工伤康复服务进一步优化工伤康复确认流程和缩短确认时限,推动工伤康复费用联网结算,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开通工伤康复申请绿色通道(参考附件2流程图),允许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一并提出工伤康复确认申请。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已确认工伤康复的,不需单独进行职业康复确认,其工伤康复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及服务规范执行。工伤职工因工伤伤病情仍有较大康复价值,有继续康复治疗的需要,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在其已经确认的工伤康复期结束之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确认申请,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认后可继续康复治疗。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工伤职工获得感、幸福感的民生实事。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力推进工伤康复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工伤康复精准发动机制,持续扩大工伤康复受益面。

     (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工伤康复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牵头开展工伤康复专项统计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改进工作,并按照要求每年7月及次年1月向省厅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工伤康复数据情况。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将工伤康复政策纳入工伤保险集中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针对性,运用权威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大力宣传工伤康复政策和普及知识,增强康复理念,凝聚社会共识,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反馈。


      附件:1.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doc

                2.工伤康复申请绿色通道流程图.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12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工伤康复精准发动机制推动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20]18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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