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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12-24 08:48:08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吉政发〔2020〕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健全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为目标,以政策标准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促进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实现参保和缴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计发和调整、经办流程和业务平台的全省统一。

  (二)责任明晰。省政府承担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政府承担基金征缴、管理和待遇足额发放的工作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对工伤保险的工作责任分担机制。

  (三)负担均衡。通过实施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着力解决部分地区基金不足支付的主要矛盾,合理均衡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互济性和可持续性。

  (四)循序渐进。平稳有序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改革进程,逐步实现政策和经办管理的统一,陆续出台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各项政策标准。统一全省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标准政策。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统一规范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1.基金统收。全省工伤保险各项基金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归集项目包括:各级征收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趸缴费用,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资金。

  2.基金统支。全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实行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社保局进行统一核定,向省财政厅提出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地社保局通过社会化发放系统,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在实施省级统筹前应当进行清算,对基金以及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并予以清理,按规定上收到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取消省级调剂金,各地的储备金、调剂金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由省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为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的落实提供保障。逐步健全和完善基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基金预算收支管理。

  1.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全省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社保局会同省税务局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2.科学确定预算指标。引入精算理念和精算技术,应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编制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全面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费率政策调整、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就业状况、扩面征缴成效等因素,定量分析,定性调整、促进基金预算各项指标精确化。

  3.严格约束预算执行。基金征收和支出应当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考核和督导检查,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强化基金预算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由省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省税务局)

  (四)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职、权、责约束机制和缺口分担机制,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费率政策,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

  (五)提升经办信息系统。升级建设工伤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全面保障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运行。信息系统应当支持工伤保险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及经办业务监管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社保、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进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工伤保险智能监控系统,支撑预算制定、预算执行情况全过程、多维度实时智能监控。全面实现工伤保险网上办事和查询,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全面应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方案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社保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政数局)

  (六)完善经办管理体系。以社会保险公共信用管理为主线,创新经办管理模式。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加强数据分析,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加快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平台建设,完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通过统一平台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服务。提高线上线下大厅一体化公共服务能力,做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为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统一业务规程、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实现全省经办服务一体化。统一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社保局、省税务局)

  (七)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运行监控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各地征缴预算完成情况、基金上解完成情况、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工伤预防工作情况、工伤认定工作情况、劳动能力鉴定质量管理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依据考核结果实施精准督导。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运行监控考核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省税务局)

  (八)健全风险防控系统。加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伤保险政策制定同步进行基金管理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加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健全经办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制定涵盖工伤保险经办全流程,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风险防控规则。严格信息系统权限技术控制,加强风险点控制。完善基金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保障制度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省税务局)

  四、实施步骤

  (一)政策制定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制定出台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及系列配套政策文件。

  (二)运行准备阶段(2021年1月至6月)。做好政策梳理、预算编制、基金归集、业务流程规范、信息系统调试、业务人员培训等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启动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正式实施阶段(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作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政策措施落地。

  (二)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社、财政、社保、税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形成部门联动,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加强指导,确保取得成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省税务局要加大对全省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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