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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青海省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1-09 21:11:14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健全和完善符合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我厅会同省档案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认真阅研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1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指定邮箱。

人:马鸿荣        联系电话:0971-8258156

   真:0971-8258150   电子邮箱:qh8258152@163.com

    

附件:青海省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7

附件

青海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拓展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加强我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2019〕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深化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坚持分类评价,创新评价机制,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评价,充分调动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评价结果与档案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发挥用人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精准性

二、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为管理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2.促进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研究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副研究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助理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优化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依据国家基本标准,制定《青海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并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新的评审条件,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四唯”倾向。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将档案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档案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所学专业不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硬性要求。

4.向优秀人才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经单位考核推荐后,按规定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我省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职称认定的现行有关政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业内评价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综合采取个人总结、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档案专业系列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省档案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档案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青海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建立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注重遴选政治素质好、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业人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高水平专家担任评委。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畅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档案专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与公立机构档案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及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依托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做好各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服务,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档案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四)推进放管服改革

1.科学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改进管理方式,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具备条件、管理规范、专业人才密集的市州,下放中初级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支持开展自主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2.健全评审监督机制。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代表作等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确保申报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及时公布岗位数额、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工作透明度。

3.建立诚信申报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业绩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人员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快推进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工作流程,为申报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职称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

(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坚持以用促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结合行业或事业单位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关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由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档案专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以往传统做法。

3.建立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加强聘后考核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各用人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尾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档案专业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改革步骤

确保改革工作积极推进,稳慎实施,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12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青海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涉及改革的部门、档案人员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等。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理解、支持改革,为促进职称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11月)

1.核定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1)考核推荐。各用人单位根据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2)专家评审。按照《青海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组织开展改革后职称评审工作。

3)择优聘用。用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择优聘用。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212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各地区、单位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档案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档案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是推动我省档案整理、修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明确改革工作目标,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把握改革工作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档案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省档案局、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要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广泛听取档案人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统筹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档案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营造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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