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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2-11 11:28:00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吉人社办字〔2019〕3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现将《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4日

 

 

 

  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

  (一)树立三重评价导向,试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根据人社部和国家相关部委分类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属性和岗位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试行一个、逐步优化”的原则,分类制定和试行工程、经济、农业、技工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推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继续教育经历和到基层一线服务经历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破除职称“四唯”倾向,树立重品德、重能力水平和重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

  (二)拉平三个系列等级,促进各系列职称均衡发展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系列职称均按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级设置,未设置正高级的系列均调升到正高级。具体在全省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层级,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正高级讲师层级,在全省中小学系列增设正高级教师层级。综合各类别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和中小学系列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初设标准一般控制在3%-5%。

  (三)增设四个评审专业,拓宽职称评价服务领域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需要,增设人力资源研究、人工智能工程、快递工程和船舶工程四个职称评审专业,进一步畅通我省新兴产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分类制定符合各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探索开展人工智能工程、快递工程、人力资源研究专业初级职称认定和中级、高级职称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船舶工程专业直接纳入交通工程职称评审系列。

  (四)促进三个有效贯通,放宽对人才流动的职称评价限制

  对照国家政策框架和标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贯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后即可申请认定相对应系列和层级职称,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评高一级职称。以人才分类为基础,促进高技能人才与职称评价相贯通,在我省工程技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申评相应系列和等级职称;在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认定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取消职称委托评审条件限制,实施更加开放灵活的职称评价服务政策,凡在我省工作或与我省相关单位采取不同形式签订工作协议的省外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在我省申评相应系列和等级职称,促进省外人才与我省职称评价相贯通。

  二、推进九个重点领域职称制度改革

  (一)推进高校职称制度深化改革

  1.继续深化评聘结合制度试点改革。新增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和长春职业技术学院3家试点单位,实现省属公办院校改革全覆盖。加快民办高校改革进程,新增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长春财经学院、长春科技学院、长春建筑学院、长春光华学院和吉林省中光技师学院7家试点单位,到2020年底,省属18所民办高校将全部推行试点改革。

  2.实施“四个自主”评聘试点改革。制定印发《关于探索开展吉林省“双一流”“双特色”学院和学科职称“四个自主”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采取“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自主设置岗位标准条件和自主决定评聘人员”的方式,向“双一流”“双特色”二级学院或学科直接下放职称自主评聘权,重点支持省内“双一流”“双特色”学院和学科建设。

  3.探索下放“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聘权。结合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人事代理”人员并轨管理需要,进一步向省属高校加大放权力度,选定长春理工大学、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和吉林师范大学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自主开展评聘结合主系列“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聘工作,逐步将“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聘权完全下放到省属高校,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4.开辟高校党务和思政人员职称“双线晋升”通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要求,在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高校中试行党务人员和思政人员职称“双线晋升”机制,切实提升两类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综合岗位分类,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仍按本学校职称“评聘结合”改革方式,对应现从事岗位和专业,评聘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各高校可结合年度申评情况,对思政教学和研究人员“单设标准、单列指标、单独评审”;受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采取职称“评聘分开”的方式,由学校参照评聘结合研究系列和思政系列职称评聘条件自主制定评审条件,择优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组建的专门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人选。此类人员申评职称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年限限制,通过终评后将取得“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如取得资格后申请转聘专业技术岗位,须按照本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相关规定,对照相应职称系列和层级申请评聘。

  (二)推进中小学职称制度深化改革

  1.加快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按照属地管理权限,依据3%-5%的初设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完成所属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工作。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后,我省现已评聘的前六批正高级教师和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仍按特设岗位方式聘任管理,不占已核定的岗位数额,待其自然消化减除。从2019年开始,各地区或各学校须在核定的空缺岗位数额内开展正高级教师评聘推荐工作。

  2.启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根据人社部工作要求,启动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继续采取中、省、市、县分级直报的方式,拟在全省评定150名左右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同时,重点向优秀教师和乡镇及以下教师倾斜,对在教育教学一线连续工作满30年且现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教师,单设推荐比例、单独推荐、单独评审、择优评定。正常启动开展2019年全省中小学中级和高级教师评聘工作。

  3.探索开展专设岗位教师“十百千”工程。深入落实国家“组团式”帮扶基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改革及教师交流工作实际,联合省教育厅适时开展“到基层服务专设岗位教师‘十百千’工程”,按照“职称先评、岗位特设、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的思路,采取“按需设岗、公开竞聘、择优评定、组团帮扶”的方式,计划实施五个批次。每批公开选聘20名左右正高级教师、100名左右高级教师和200名左右一级教师到县(市、区)及以下中小学服务2年。

  4.进一步探索下放职称自主评聘权。为适应新形势下我省中小学职称“评聘结合”改革需要,适时选定一批试点中小学校,探索开展职称自主评聘工作,逐步将职称评聘权下放到基础条件较好、师资队伍建设优良、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人事工作较为规范的规模学校,赋予其更优、更大的选人用人自主权。

  (三)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职称制度深化改革

  1.继续扩大评聘结合改革范围。新增省肿瘤医院、省中医药科学研究院第一临床附属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家省属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敦化市中医院、敦化市医院、四平市传染病医院、辽源市中医院、松原市中心医院、通化市中医院、白山市中心医院、白城市中心医院11家市县医院,公主岭国文医院、吉化集团总医院、吉林油田总医院3家民营医院为试点单位,全方位推进全省医疗机构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

  2.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联盟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调控和牵引作用,探索建立“评聘结合”医院年度职称评审联盟机制,将“评聘结合”医院辅助系列职称评聘权下放到评审联盟,通过由评审联盟成员单位轮流承办、联合评审、分类评价、横向比较的方式,促进省内医疗机构人才交流与合作发展。

  3.探索建立基层卫生系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深入落实“吉政办发﹝2018﹞57号”文件精神,制定印发《吉林省基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细则(试行)》,对县(市、区)及以下卫生医疗机构增设基层卫生评审系列,授权组建基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采取单独申报、单设指标、单独评审的方式,促进县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职称制度深化改革

  1.加快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参照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2.启动开展正高级讲师评审试点。结合改革需要,启动开展我省首批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采取省、市、县分级直报的方式,根据所属学校总量推荐指标。一般情况下,各地区和省直相关单位推荐数额不得超过所属学校总量,每个学校推荐人选不得超过1人。首批评审工作计划择优评定正高级讲师100名左右。

  (五)推进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聘改革

  在省内科研院所中,新增省冰上运动管理中心、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中医药科学研究院、省蔬菜花卉科学研究院、省蚕业科学研究院、省水产科学研究院、白城市农业科学院11家试点单位,推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在民营企业中,授权吉林市演艺集团、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家单位,开展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聘”工作。

  (六)探索推行“三化”管理机制

  按照“科学指导、规范程序、精准评价、强化监管、放管有序、权责明晰”的思路,建立运行全省职称“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机制,重点对职称评聘工作不规范、组织程序不严密、社会和群众不满意以及上访、举报、投诉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从制定评聘方案和标准、申报审核、申请例会、专家抽选、组织评审、现场监管、满意度评估、备案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指导、服务和监管力度,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准化管理服务水平。

  (七)推进会计系列职称并轨管理和改革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研究,从今年开始,会计系列职称纳入全省职称制度改革范围,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指导、授权和监管。

  (八)深化高层次及特殊人才职称认定工作

  探索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不定期评定、评后即聘、特设岗位聘任管理”机制,继续对域外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人才和省内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离岗创业人才、激励性政策扶持人才、援外人才、机关分流和部队转业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城镇化特色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开展职称认定工作。

  (九)进一步完善优化职称激励扶持政策

  1.加快我省人才18条政策待遇配套落地。组织开展2018和2019年度享受我省人才18条政策人才类别认定工作,对驻省中直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本土高层次人才落实职称认定等相关政策待遇。

  2.进一步完善机关分流人员职称认定标准条件。放开已取得职称资格的机关分流人员认定条件限制,重新修订机关分流人员职称认定条件,确保以事择人、人岗相适。

  3.进一步完善博士和博士后职称认定激励政策。在我省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和业绩贡献突出的博士可直接申报评定相对应系列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出站博士后可直接跨级申报评定相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4.进一步完善基层稳才职称扶持政策。探索试行考试系列职称县(市、区)及以下省内降分制度,在稳定基层一线人才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基层一线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在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对县(市、区)及以下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硬性要求,可以教案课件、工作总结、课题报告、参编教材、教改方案等成果形式代替,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加大对农村教师的倾斜扶持力度,连续在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学一线工作满30年且现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教师,可直接认定高级教师职务,不占单位岗位核定职数,实行特设岗位聘任。

  5.逐步将继续教育经历和基层服务经历做为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在重新修订的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中,逐步明确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历和基层服务经历的具体要求,截止到2022年,将在年度职称评聘工作中,对符合继续教育经历和基层服务经历条件要求的职称申评人员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2023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历和基层服务经历将作为我省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

  三、推行完善七项工作运行制度

  (一)严格执行评委会年度评估授权制度。采取年度评估授权的方式,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和评估。对年度评聘工作严谨规范、评审结果客观公正、评估测评情况良好、社会和群众评价较高的评委会,将采取长期授权、扩大评审权限和定向免检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年度评聘工作程序不规范、政策执行有偏差、工作时效延误、评审结果存在严重问题、评估测评情况较差、社会和群众不满意的,将视情况限期整改、延期授权或直接取消授权。上一年度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以及今年新增试点改革单位,于12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授权申请,其他未设评委会的省直部门,也可根据行业人才管理需要,按照规定时限申请。

  (二)严格落实“一站地”服务制度。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的服务原则,从今年12月开始至2020年4月底,省直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在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职称评审工作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职称“信息化”管理制度。继续优化试行“吉林省职称管理系统”,加快研发信息化盲评系统、网上评审系统、网上电子证书查询和打印系统等新模块,加快与“智慧人社”系统有效对接,尽快实现与公共资源信息共享,持续打造“互联网+职称”吉林模式。

  (四)严格落实“AB角”互审抽检制度。采取关口前移、复核前置、交叉监督的方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的审核材料进行交叉抽检,确保职称申报审核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五)严格落实“四位一体”评审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的评审制度,确保评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六)严格落实专家评委抽选制度。健全各级职称评审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委专门抽选、内聘与外聘专家相结合等方式,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七)严格落实职称诚信和监管制度。深入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重新修订《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个人和单位双承诺”诚信制度、四级联审和公示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实行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规评审以及诬告闹访等人员实行“一票否决”,立档备案,严肃追责。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职称制度改革纳入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统筹规划、协调落实、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发挥好统筹协调和牵头抓总作用;要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抓紧制定政策配套措施,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定出台的相关职称评聘政策,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五、有关说明

  1.全省职称评聘工作从11月开始至2020年3月底前结束。“评聘结合”改革高校拟定于2020年1月17日前结束;“评聘结合”改革单位、各地区和省直评委会办事机构拟定于2020年2月底前结束;新增改革试点单位和各级中小学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拟定于2020年3月底前结束。

  2.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材料可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专业技术人才”栏和“吉林省职称管理系统”通知通告栏中下载。可致电“12333”信息公开电话咨询政策。有关事宜可关注“吉林职称服务”微信公众号。

  3.本意见未重复明确或调整的相关政策和工作,依据以往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省工程、经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2019年度吉林省新增评聘结合试点单位一览表

        3.关于探索开展吉林省“双一流”“双特色”学院和学科职称“四个自主”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4.吉林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试行)

        5.关于开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6.关于开展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7.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规范(试行)

 

 

      《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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